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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公安局张爱国局长,不知是否有机会拜访您

新贵族 发表于 2012-7-6 21: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耒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公安局长张爱国同志:
9 R: o2 B+ H9 C/ i: q! k    您好!我是耒阳城市论坛负责新闻评论工作的副总版主,很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的拜访!
: T5 I4 D8 _- r    我很喜欢与警察交朋友,我也有几位朋友在耒阳公安局办公室、治安大队和艾滋病防治中心等单位工作。我小时候曾经立下了一个伟大的志向:长大以后一定当一名保境安民的人民警察!可是后来鬼使神差,我没有成为光荣的人民警察,倒成了一名同样光荣的人民教师!现在,我虽然可以天天站在三尺讲台上,开启孩子们尚未完全启迪的智慧之门,但是,我对人民警察的仰慕之情,却有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曾经,我想到北京拜访公安部的老同学邓旦旦,但是又好怕路途遥远辗转辛苦且被人误以为是上访者;曾经,我也想过到广东拜访在南方都市报工作的朋友时,顺便拜访在广东警方工作的老同学易智勇,但我又担心天气炎热感染风热一命呜呼!于是,我只有尝试与耒阳的警察们进行零距离接触——$ Z2 G  \8 F" e: Z/ N; O7 O
    我虽然从来没有犯罪也不想犯罪,却很想到耒阳的拘留所和看守所参观,了解一下我们的狱警是如何让犯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虽然耒阳公安局组织了类似的活动,但是我没有我的老总徐望仁那么高的级别,自然没有机会参加那么光荣的活动;
6 ?) H2 w- m6 z2 r: [7 w5 Z    我也想和耒阳公安局巡逻大队的同志们一起在耒阳城区走动一次,感受他们的火眼金睛是如何发现街道两边的突发情况,感受市民得到帮助后感激不尽的喜悦之情;
- ?% w; Z- _# m% o    我还想到耒阳市刑警大队访问,和默默奋战在反击犯罪第一线的干警们谈心,了解他们所侦破的一个个富有传奇色彩的案件!# {! W: {* Q1 t) Q2 [1 R- Y
    我还想到各乡镇派出所随便走走,了解在基层工作的公安干警们的酸甜苦辣,感受他们和农村的干部群众在平凡的生活和工作中所建立的警民鱼水情!
/ F& b- E7 A+ D! n2 J    现在,机会终于来了,因为我从7月8日就要放暑假了,有的是与警察同志们接触的时间!我本来想直接给您打个电话,但又担心因为没有采访证而遭到您的鄙夷和拒绝。于是,我昨天跑到耒阳市委宣传部想申请一个临时采访证或者介绍信。谁知道没有见到管新闻的谭部长,事情没有办成。我当时那个失落感啊,就甭说了!因为我的新闻采访还的确需要历练!前些日子,就是因为没有时间采访某个事件的另外两方,害得我报道的一方白白多咬了比一夜还多的蚊子。我那个时候心里好痛苦啊,我宁愿自己亲自体验一下被蚊子咬的滋味!好在我有幸遇到了我的老朋友熊部长,他先是表扬我对业余新闻事业的爱好,接着开导我新闻报道个别地方有些出入不等于报道不实,但是作为一个新闻爱好者,必须明确:只有完全真实的新闻才有生命力,最后还鼓励我好好历练,多从正面报道我们耒阳!
2 U+ [, H4 A8 o& C4 R! U    带着争取正面报道机会的目的,今天早上,我又一次到过公安局大院找过您,可惜都无缘与您一晤!当然,我也不是无功而返,因为我幸运地见到了耒阳公安局与我们教育局副局长同名同姓的张副局长!身材魁伟的张副局长虽然看起来很威武,但是谈起话来却是那么的和蔼可亲,情理之语充分展现了一位公安领导的博大胸襟和长者风范!张副局长还很热情地邀我上楼坐坐,我因为要回学校看试卷而依依不舍地告辞了!我此行的最大感受是:公安局高素质的领导还是不乏其人,而且官越大越虚怀若谷,不像有的小官无法无天,自以为老子可以翻云覆雨!
, f3 y7 M) y% ^! ^7 {# q    尊敬的张局长,你我虽然没有见过面,但是你却是我在新闻采访中遇到危难时的救星!您还记得梅桥校闹吗?我在采访中遭到了闹事者的扭打,衣服被撕烂了,皮肤也受了轻微伤(没有去搞神马法医鉴定),连唯一的采访工具——摄像机也被闹事分子野蛮地抢夺去了。面对这个令人恐惧的群体事件,绝望之中的我只好在网上发帖向您求助,没想到您看在眼里、记在心头,竟然吩咐手下的人为我解决了问题:我不但拿回了摄像机,而且得到了200元经济赔偿。您还是我生活中遇到危难时的救星:有一家村里人在我楼下摆了一个夜宵摊,我因为不堪喧哗据理斗争而引起村里人的暴力威胁,生命岌岌可危的我在无奈之中也曾发帖向您求救!没想到过了不久,夜宵摊不见了,白晃晃的菜刀也再也没有向我晃动了!我很清楚:那个帮助我的人,如果不是您,还会是谁呢?!( g4 g3 H5 q' s! ~7 K; X( Q1 h* m
    我深深明白:受人点滴之恩,当涌泉相报!所以,您不用担心我会提出非分的要求!这次主动要求跟您见面,我保证:一不告任何警察的状,二不要求公安局任何赞助!我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讨论警方和论坛和谐共建事宜,二是和您交流如何正面报道警方。如果您有时间接受我的拜访,就请拨我的手机号码13548506893;如果您没有时间,那就让我生活在对您的美好期待之中吧!谨颂5 C( ?. w1 A/ d( h. q  i
夏安
0 G, g) f$ g' q+ H# Z                                                                  耒阳城市论坛副总版主  新贵族; Y3 ^' V/ Y2 {( g! q: _; t
                      2012年7月6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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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来悦好 发表于 2012-7-6 21:5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祝你能美梦成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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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我不负妳 发表于 2012-7-6 23: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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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旗 发表于 2012-7-7 01: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易智勇 番禺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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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旗 发表于 2012-7-7 01: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人民公仆的张爱国先生,应该及时满足这位主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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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玉 发表于 2012-7-7 06: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局,你就见一下吧,看人家可伶的样子估计是想被招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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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新贵族 发表于 2012-7-7 06: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翡翠玉 发表于 2012-7-7 06:10 ; W% O/ K1 v; Q) E7 r  y: K, z( @
张局,你就见一下吧,看人家可伶的样子估计是想被招安!呵呵

% b' f4 x2 I7 P  R% X您除了看出招安,还能不能看出别的什么?
& T8 O' C9 F! L) I7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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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修 发表于 2012-7-7 07: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杨修 于 2012-7-7 07:48 编辑
5 m& O8 U; l5 n% f7 T, e/ q
2 e6 F" g) h% U2 E7 }1 m) e6 [一,根据宪法,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 @0 R) o( V8 G+ v! I0 C0 j8 D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0 I6 d+ j9 U0 H$ l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n7 x7 d. C, d- j* J

, U1 w+ x# n% }# `% @7 G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3 K9 ^( z4 n& [4 f3 z3 \  P& g" T1 q) q% \8 K1 C5 G0 b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4 q$ {5 B

+ j* T& F, O* b8 N/ a7 I8 k. p
, `% k5 u2 R3 J- z8 z. |公民有权要求见任何干部;你可以要求他见你;
( t) P: ~: h) `/ c! H! G二,"百无一用是书生".因为报道中出现一点瑕疵,被小官吏恐吓,没有安全感,惶惶不可终日,求助于青官,心情可以理解,境遇应表同情;但不要怕,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准确,只要没有主观故意,不是制造爆炸等恐慌信息,对社会秩序没有很大的影响,是不受追究的.新华字典也也许万分之三的错误./ A6 \0 c0 Q* y- Q1 u( Z# b- H
三,法制建设已经今非昔比,民智已开,我们是你强大的后盾!睡安稳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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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修 发表于 2012-7-7 07: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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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0 D# Q  M) m+ k+ i& ^" S7 n: T6 J( }( C; T7 x(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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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1 k, U9 H2 d( c* e8 d' `5 U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c' U$ T/ T( x1 @! X

# F# l4 ^1 V$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V% B/ f0 A+ S3 c- f
- i# N+ S! F/ Y% S1 l3 X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0 o. u# q$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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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哥 发表于 2012-7-7 0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威并施”,张局不得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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